字体:大 中 小
护眼
关灯
上一页
目录
下一页
第429章 军衔制 (第3/4页)
海军下士,授予军舰服役两年以上水手,陆战队老兵。 海军一等兵,授予军舰服役一年以上水手,陆战队两年军龄以上士兵。 海军二等兵,授予正式水手,陆战队一年军龄以上士兵。 海军列兵,授予见习水手,陆战队新兵。 警政部设四等十级警政衔。 警政上将,授予警政部尚书。 警政中将,授予警政部侍郎。 警政少将,授予警政部郎中,及各省警政厅厅长。 警政上校,授予府一级警政局局长。 警政中校,授予县一级警政分局长。 警政少校,授予县一级探长。 警政上尉,授予资深侦探。 警政中尉,授予乡警政所所长。 警政少尉,授予基层警政骨干。 警政士,授予基层新警。 情报机构方面。 调查局、军情局使用警政衔。 调查局长、军情局长授予警政少将(权重,位卑)。 警政上校授予各处处长,情报系统武装大队长。 警政中校授予高级特工、高级间谍。 警政少校授予各科科长。武装中队长。 警政上尉、中尉、少尉;警政士,酌情授予各级特工、间谍;武装小队长、班长、士兵。 于调查局、军情局外,设宫廷情报局(原东厂,太监为骨干)。宫廷情报局长,授予警政上校。第一任局长,由司礼监掌印陈洪兼任。 于陆、海、警、情四大强力系统之上,设大明帝国武装力量大元帅衔,只授予皇帝本人。 陆、海、警
上一页
目录
下一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