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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29章 军衔制 (第2/4页)
、团镇抚。 陆军少校军衔,授予营长、营镇抚。 陆军上尉军衔,授予资历较深之连长。 陆军中尉军衔,授予新晋职、资历较浅之见习连长。 陆军少尉军衔,授予排长。 陆军上士军衔,授予班长。 陆军中士军衔,授予战斗班骨干。 陆军下士军衔,授予服役三年以上老兵。 陆军一等兵军衔,授予服役两年以上老兵。 陆军二等兵军衔,授予服役一年以上老兵。 陆军列兵军衔,授予完成新兵训练之新兵。 海军亦设六等十六级。 设海军元帅军衔,授予海军元帅。 海军上将军衔,授予兵种总司令(舰队总司令、陆战队总司令) 海军中将军衔,授予三大舰队司令,陆战队军督、军镇抚。 海军少将军衔,授予巨型盖伦船舰长,陆战队师长、师镇抚。 海军上校军衔,授予中型盖伦船舰长,陆战队团长、团镇抚。 海军中校军衔,授予小型盖伦船船长,陆战队资历较深之营长、营镇抚。 海军少校军衔,授予快速帆船船长,陆战队资历较深浅之营长、营镇抚。 海军上尉。授予船舰主管(如枪炮长、舵长、桨舱长、风帆长),陆战队连长。 海军中尉,授予舰船主管副手,陆战队见习连长。 海军少尉,授予军舰见习军官、陆战队排长。 海军上士,授予军舰服役五年以上资深水手,陆战队班长。 海军中士,授予军舰服役三年以上水手,陆战队骨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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