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明:我重生成了朱允炆_第四百二十五章 所有权与采矿权分离 首页

字体:      护眼 关灯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

   第四百二十五章 所有权与采矿权分离 (第3/6页)


    只不过忻州知府实在是太过分了,拿走矿产就拿走吧,还欺负人家全家,害死了老人,在民愤起时,继续用这一套就不划算了,这也是茹瑺道歉,主张黄家拿回契约的逻辑。

    两套不一样的逻辑,实际上就是一套法则:

    在合适的时候,用合适的办法。

    朱允炆解释道:“矿山无论是出产煤炭,铁石,铜,还是其他,都应我大明朝廷所有。自洪武朝至今,地方上盗挖、盗采的问题屡见不鲜,朕都没太过追究,考虑的是民之生存艰难。然这一项考虑,却便宜了许多士绅富户,堂而皇之占地采矿,而朝廷毫无作为,总是如此,不可行。”

    “故此,对于小型民窑,百姓所有的小矿,朝廷暂且可不作管理。但日后新开矿洞、矿窑,无论农商,都应纳入管理,不可放任。若有人想要开采,则需向朝廷购买开采权,在获得开采权之后,方可允许其开采。若无开采权,则视为私自开矿,按律处置。”

    朱桂连忙问道:“这开采权是多久?”

    朱允炆伸出一根手指,道:“最低十年,也可一次购买二十年,三十年,最多五十年。五十年之后,若还想继续开采,只需缴纳一定的开采权费,便可延续一定年限。”

    朱桂盘算着,十年属实太少,五十年还差不多,不过这样一来,朝廷是不是给正在火热的商业浇了一盆冷水?

    面对朱桂的担忧,朱允炆只平和地说道:“没有规矩,不成方圆。商人想要牟利,总需要在规矩之内,若如脱缰野马,那田里多少庄稼都会被踩踏。”

  
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