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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  		第38章 专利代理  (第4/4页)
权益。    比如说,有人根据甲骨文魔法化概论的知识研发出了某种尚未面世的1级法术的法术卷轴,他就占有这份知识产权的70%权益(最低限度),另外30%(最大比例)归罗兰所有。    罗兰同样要交30%给自己引用过的知识权益所有者,不在世的则归国有。    只不过,因为甲骨文的魔法化并未引用其他相关论文(公共知识领域不计),所以实际上100%归自己所有。    这也是新知识的一大优势。    罗兰的选择是把原本可以收取30%的权益金降低至1%~15%,甚至于,一张卷轴之内,大部分符文都不收费,尽可能鼓励别人进行开发利用。    罗兰对此显然是深思熟虑过的,当场向奥维斯托递交了一份大致的计划,并且道:“其他的事,就交给里克先生了。”    这里指的是别人借用相关技术生产制造法术卷轴和进行售卖。    亚特莱茵是不允许技术性垄断的,公开发表的东西必须走授权模式,而且规定了这部分权益金的收取比例为1%~30%之间。    也就是说,全境的厂商都有可能去生产制造它,相互竞争。    如何利益最大化,得精于此道的商人们才最擅长。    里克连忙回应道:“我们一定会充分调研,尽快拿出适合甲骨文情况的专业方案。”    很快,在奥维斯托的见证之下,罗兰和这个希尔特财团的代表签署了一系列的商业授权和代理协议(框架草案),让后者去进行具体的落实。不问苍生问鬼神的奥术之语言学家
		
				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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